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2246号
原告:南京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智汇园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久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30号。
原告南京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久普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因被告南京久普混凝土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南京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久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南京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185元,退还原告南京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明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