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3345号
原告: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光华东街6号世界之窗创意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松、吕金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方水路169-1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叶闽,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 维
审判员 张维超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