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久航工贸有限公司、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久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左思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闽,男,1987年0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叶荣全,男,1956年07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叶荣新,男,1963年0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03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胡阿根,男,1960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久航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闽、叶荣全、叶荣新、**、胡阿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91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惠芹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家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