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5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小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前海企业公馆******。
法定代表人:邹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军,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叶闽,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方水路169—**,205—**/div>
法定代表人:叶闽。
被执行人:叶琴,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关于深圳前海小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闽、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苏0102民初4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90万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10227.56元,扣除执行费53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174.56元;于2020年12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查明本案对应的诉讼案件(2019)苏0102民初4749号案件已于2019年10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叶闽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不动产,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4日,但该不动产上设有共计1185万元的抵押权,本案属于无益处置,因此不予处置;于2020年1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闽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闽名下南京市玄武区××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并分别向首查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闽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牌汽车、苏A×××**的宝马汽车、苏A×××**的思域(CIVIC)牌汽车各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琴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其中苏A×××**号车还设有抵押,且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