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638号
原告:周成,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周成诉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60元,减半收取30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30元,由原告周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晓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