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38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祖林,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
被告: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92440D。
法定代表人:丁伟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梅娇(系***同事),女,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董大友
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
人民陪审员 潘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