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362号
申请人: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街61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XAT7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智建金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山庄西商铺3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N5B074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氿滨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92440D。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人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智建金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建金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建金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