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282行初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烨。
被告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花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聪。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