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6293号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58206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35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21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8216元,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彩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