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117号
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孙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8927.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8927.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