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123号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孙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候佳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