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8829号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王嘉诚,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翟雷,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8元,减半收取计3,904元,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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