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4117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117号之二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孙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4370元,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