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81执56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千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后周塘马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千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13491号民事判决书,经上诉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民终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溧阳千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595784.72元、违约金300000元,合计6895784.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070元,由被告溧阳千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2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期限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5646元收做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对于上述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无。
3、车辆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苏D×××**汽车,本案采取了查封措施,期限2022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
执行中,上述车辆扣押到位,本案采取了司法拍卖措施。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权、处置费用等,申请执行人受偿272717.24元,另本案收取执行费56558元。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信息。
四、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制订个性化执行方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对扣押到位的车辆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实施完毕。
2022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个性化执行方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960854.72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272717.24元,另收取执行费62204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按个性化执行方案进行了实施,除了上述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