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550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安余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葛关路中山拐角楼门面房。
经营者:余正武,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划子口龙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欧永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安余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安余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安余建筑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安余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为459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76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安余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邹 建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