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奇鑫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2817号
原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划子口龙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欧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珂珂,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奇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长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祁鑫。
原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奇鑫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文
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
人民陪审员  顾美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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