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3288-1号
原告: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205国道北侧、卫东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天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新城社区龙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欧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12元,由原告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如玉
书 记 员 王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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