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27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霞,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8006870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划子口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欧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达式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苏
书 记 员 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