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27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霞,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8006870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划子口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欧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鑫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达式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苏

书 记 员 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