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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239号之一 原告:盐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35号中南世纪城悦城11幢102室(CN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43号303J室。 法定代表人:苏杭。 被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商住综合楼五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2102(檀营集中办公区)。 主要负责人:***。 被告: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盐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