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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239号 申请人:盐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35号中南世纪城悦城11幢102室(CN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43号303J室。 法定代表人:苏杭。 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商住综合楼五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2102(檀营集中办公区)。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申请人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申请人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