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22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方林虎,总经理。
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苏0722民初75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3847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但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置。无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侍海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