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连执字第00405-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温泉路西。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温泉镇北环路北侧权证号为东国用(2005)第1220001号、第1220003号、第1220005号三宗土地。
执行过程中查明,东国用(2005)第1220005号土地上建有房产且该房产已被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卖出,东国用(2005)第1220001号、第1220003号两宗土地在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设有抵押。目前本案被执行人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正在调查,其抵押权效力有待进一步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方**目前因涉嫌经济犯罪正在调查,本院所查封的土地因有抵押,其抵押权效力有待确定,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