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与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7民初4769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锦阳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章志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与被告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铁城钢架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