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辖11号
原告: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工业园区(济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第六届台商论坛前夕将淮安迎宾大道两侧苗木安装夜景观亮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原告克服种种困难,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完成了该工程。就工程款的给付事宜,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3259235.06元及利息。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在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域管辖范围,不便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行政主管部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