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0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驰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葛建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毛红,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建军。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江苏豪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安市驰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建军、毛红、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豪强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笑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