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2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0YGG3N,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薛石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71307261,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智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95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25日、6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26日,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院曾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
四、2022年7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7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2990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翟凤翔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