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智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云,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144330元;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对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债务,由被执行人叶云承担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叶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18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457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16日、4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022年2月17日冻结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2022年4月18日冻结叶云名下银行账户6个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云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车马庄村××、××家园××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
3.本院在(××)××案件中××被××人××名下××家园××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拍卖款依法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苏中支行,其余债权人均未分得拍卖款;被执行人叶云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车马庄村××组的房地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宜处置。
4.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院曾于2022年1月17日分别至泰兴市××东××、碧云商业广场,未发现被执行人叶云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常经营。
四、2022年4月2日,因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叶云不遵守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4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48787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叶云名下银行账户6个(均余额不足);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云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车马庄村××、××家园××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本院在(××)××案件中××被××人××名下××家园××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的房地产,所得处置价款依法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苏中支行,其余债权人均未分得拍卖款;被执行人叶云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车马庄村××组的房地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翟凤翔
书 记 员 祝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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