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碧云商业广场8号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叶云,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徐蕾,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叶云、***、徐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薛永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