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50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3月20日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编号:320009115607763754)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9079.92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所有欠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电脑系统数据为准),自2021年10月起每月的月底前结清当月利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电脑系统数据为准),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4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结清剩余本息。二、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900元及诉讼费7040元。三、如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可就剩余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0元,由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已垫付,已在上述调解协议中一并处理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12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2年12月1日、2023年2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2022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车***××组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2023年3月1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泰兴市***道办事处的工程款162249.99元,但暂未达支付条件。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院曾多次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下落。另,(2022)苏1283执恢924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尚在审查中。 四、2023年2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3年3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个(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车***××组的房地产(含附属物),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宜处置;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泰兴市***道办事处的工程款162249.99元,但暂未达支付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