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明学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明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云商业广场8号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明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明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并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3275元,两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9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2年9月27日、10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9月2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2023年1月9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款××元,但暂未达支付条件。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执行案件,未能履行完毕。本院曾于2022年1月17日,至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0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3年1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泰兴市***道办事处的工程款162249.99元,但暂未达支付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