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市百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63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1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扬州市百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7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9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124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2日、2022年12月3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网络支付结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0元)。 2.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众多被执行案件,其中在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兴市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2022年1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令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官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