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