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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