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0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5日,住湖**省**堰市张湾区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广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堰市**堰街办郑家沟社区居委会**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广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广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赔偿款49453.86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55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了结此案,剩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650由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