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十堰广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姣。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十堰广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