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2626号
申请人: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亮,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祝园,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年,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891740.6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南侧魏××路西侧的工业房地产及附属设施,本院已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进行变卖,最终由深圳仙之宝食品有限公司以起拍价2585.6432万元竞买成交。因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交通银行无锡支行对该拍卖提出参与分配的优先受偿。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该案不适用参与分配,交通银行无锡支行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厂房已被依法进行查封。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无相关关联案件。
6.2020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5891740.6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