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225号
申请人: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陈建基,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建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陈建基的银行存款59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建基的银行存款59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刘亚静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连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