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034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戴忠林。
被执行人: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以西庞金工业坊(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525486.00元,执行费55027.00元。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 伟
审 判 员  沈 平
审 判 员  吴龙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长河
书 记 员  贾春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