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424号
原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
诉讼代表人:谈海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暝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益泰(苏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辉,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泰(苏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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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