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0710号
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020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破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冉杰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协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指定管理人后,原告已向协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且该债权数额已由管理人予以确认。原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债务人协成公司的财产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协成公司对原告进行个别清偿,且要求债务人(协成公司)的次债务人(开发区总公司)代替债务人向原告清偿债务,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云杰
书记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