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执3311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被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09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现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苏0509破82号】,并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破产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书记员 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