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破82号之七
申请人:**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23日,**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人现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2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破8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认可**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有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率先
书 记 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