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通成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融通成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6106号
申请人:重庆融通成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小苑三村**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119009。
法定代表人:张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610141978。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融通成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41,144.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1,144.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