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40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
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徐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现申请人***已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欢
审判员 姜 波
审判员 史兆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