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破申14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92991115,住所地泗洪县山河路东段商住区C段。
法定代表人:徐兵,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将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卫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