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4061号
申请人:***,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
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徐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标的额为2564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5644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564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朱 欢
审判员 张振业
审判员 史兆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