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洪商初字第00313号
原告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喻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山河路东段商住区C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正公司)诉被告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美源达公司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正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源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正公司诉称: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灰加气,单价195元/m3。原告代办托运的,运费、卸货费合计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共向被告送货193.54㎡,合计货款37740.3元、运费11612.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49352.7元及利息(以493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美源达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灰加气,单价195元/m3;被告应提前10天通知原告所需的规格、数量,原告将产品运到被告指定的***、盛伟才、***、***、***处,被告在货物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后即为交货验收完毕;供货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原告代办托运的,运费、卸货费合计60元/㎡,由被告承担;付款办法及期限为现款现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9月11日止,陆续向被告运送货物193.54m3,合计货款37740.3元、运费11612.4元,总计49352.7元,***、盛伟才、***、***、***分别在原告的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要未果,双方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销售单八张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被告美源达公司应按照收货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并在合同中约定现款现货,在收货后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其未付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系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丰正公司要求被告美源达公司给付货款及相关费用49352.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49352.7元及利息损失(以49352.7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诚支行,账号:46×××80)。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振业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