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7396号
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8865054C),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07号银龙鑫苑北苑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广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轩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轩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汤战鹏
人民陪审员*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