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3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4日生,回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家胜,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审被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07号银龙鑫苑北苑2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家胜、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