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973号
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紫金东路1号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广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因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其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24元,减半收取计5012元。
审判长王波
人民陪审员时开林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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