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1641号
原告:南通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民安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杰兵,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胜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星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学良,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胜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南通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